【犇報社評】「陳同佳投案」,法治主義的坍塌是從政治體制開始

By / 2019-10-23 11:57:36 /
犇報社評
香港
摘要:

台灣民主政治窮得只剩選舉,一個香港殺人嫌犯「陳同佳投案」引發的爭議,就足以把保障民主政治順利運作的法治主義碰得鼻青臉腫,窘態畢露。政治權力的擴張若突破法治主義籠子,那麼民主政治將無可避免地走向它自身的對立面,不管這種權威是來自於個人,還是集體。

xxx陳同佳在牧師陪同下走出監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願意為自己的衝動,犯下的錯事,返去台灣自首」。(圖/新京報)

台灣民主政治窮得只剩下選舉,一個香港殺人嫌犯「陳同佳投案」引發的爭議,就足以把保障民主政治順利運作的法治主義碰得鼻青臉腫,窘態畢露。許多人指責執政當局以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拒絕陳同佳投案充滿著選舉利益的算計,是台灣「司法管轄權」的自我閹割。但實際上,法律向來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展現,法治始終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聯繫,既不存在超越階級的法律,也沒有脫離政治制度的法治。誠如美國政治學者里普森所言:「法律的蒼穹不是獨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沒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隨時可能坍塌。」因此,任何法制精神與體制崩塌,其實是政治柱石被腐蝕的體現,更多問題的是出在政治,而不是法律本身。

有別於國民黨在馬英九主政時期,以技術官僚為主體的「法匠」性格。後美麗島世代,民進黨的政治核心更多是出身於執業律師,雖言必稱「公平正義」,但在實務上維護委託人利益的「忠實原則」是其天職,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沾惹上將法律工具化的職業習慣。再加上,台灣「單一席次、兩票制」的選舉制度,造就了贏家通吃的分配格局,不但扼殺了第三勢力政治制衡的空間,也激化了兩黨競爭的殺伐之氣。解嚴後的30年來,整個社會在過度的政治動員下陷入非此即彼、互為寇讎的價值分裂和認同危機。這種危機不僅貫穿在「國族認同」、「文化認同」和「身份認同」等政治社會學領域,甚至滲透到世代之間和家庭內部,形成社會生活和倫理上的困局。

以「陳同佳案」為例,犯罪嫌疑於2018年2月間偕同女友來台,因發生爭吵而將其勒斃,並塞入行李箱拖至荒郊棄屍,隨後遣逃返回香港。嫌犯在香港被拘留期間,對其犯行坦承不諱,卻礙於香港法律採「屬地主義」,港台之間也尚未簽署《司法互助協定》,而案發地點又在台灣,所以香港警方只能以「竊盜罪」和「洗錢罪」移送司法裁判,最終僅判處29個月徒刑,而且即將刑滿出獄。因此台灣士林地檢署於去年12月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同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正式對陳同佳發佈通緝,並希望通過「司法互助」將嫌犯移送台灣,自屬「司法管轄權」的正當伸張。

問題是,香港特區政府根據1979年港英政府臨去秋波所留下的《逃犯條例》既把大陸、澳門與台灣地區排除在外,也明訂不得將嫌犯疑交到執行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其間,香港當局雖一度打算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由特首以個案的方式處理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來解決問題,也因為引起社會爭議宣布「撤銷」而陷入僵局。如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之際,表示自願來台接受法律制裁,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無疑是為港台當局解套,並為受害者伸張司法正義的最好方式。可惜,民進黨當局卻以嫌犯疑似「被自首」涉及政治操作為由管制入境,並由台灣大陸事務主管機關兩度發表聲明指控特區政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強調港府的作為是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矮化台灣主權的政治操作,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

原本一個「殺人償命」單純的司法案件,一旦涉及兩岸關係的敏感神經,政治就凌駕於法律之上,「主權」問題就成為統攝一切的唯一判準,執政當局所念茲在茲的「民主、法治與人權」就必須自動退位。這就是當前台灣民主實踐所面臨的困境。要知道,政治雖然是法律的基礎,但是政治本身卻不具有「天然的」正當性,政治權威的樹立、秩序的維繫以及權力的行使,無不仰賴法律為之提供正當性支持。畢竟,政治與法律分屬於不同的範疇,是兩種不同的控制社會的方式和手段。前者強調靈活多變,不排斥特殊問題特殊對待,具有權宜性和自由裁量色彩;後者則強調一視同仁,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的行為規範,它要求作為反映社會主體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並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貫徹。

更重要的是,政治關心的是「爭取分享權力或影響權力分配」,而法律的核心在於如何「界定和保障個人權利」。也就是說,政治以權力為中心,法律以權利為依歸。一旦政治為了權力而無視人民的權利,甚至壓制法律,不惜採用陰謀或暴力手段,人民將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現代政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民主政治,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其主要途徑就是實行法治。法治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證民主政治順利運轉。取消了憲政主義的法治權威,再多的選票都支撐不了政治權力的正當性,政治不是走向個人集權式的獨裁,就是訴諸民粹,走向某種暴虐性的集體統治,終至落入自我否定的困局。

法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和方式。治國理政,憑靠的是法律這種公共權威,而不是任何人的人格權威和權力意志。民進黨「全面執政」的三年多來,為了追逐政治權力,不斷的用「維護主權」來綁架兩岸關係,用「轉型正義」來壓制在野政敵,用「黨產會」、「促轉會」等違背憲政體制的「黑機關」來剷除國民黨的社會基礎,用「國安五法」和「中共代理人條例」來遏制兩岸交流、整肅統派團體。一旦,這種政治權力的擴張突破了法治主義籠子,侵蝕了政治意志與法律裁判的相分離的法治精神,那麼,民主政治將無可避免地走向它自身的對立面,不管這種權威是來自於個人,還是集體。

台灣政黨政治的制度設計,以及選舉結果所涉及的藍綠兩個主要政黨的利益格局,正在侵蝕政治權力賴以合理運作的法律基礎,讓台灣退回到成王敗寇的前現代文明。

◎本文同步刊載《兩岸犇報》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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