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台辦: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經商不存在「較高風險」一說
摘要:
今日(16日)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應詢介紹了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情況並表示,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居民享有相同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一說。據了解,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月1日起施行。台灣有消息稱,大陸在新稅法中納入反避稅規定,若台灣人以在大陸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台灣居民居住證,可能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
馬曉光回應稱,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增加反避稅的條款,是一項普適性的稅收政策,這些規則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在台灣地區的稅收立法中普遍存在。關於台人台商關心的新稅法相關問題,馬曉光還做了三點說明:一是台灣人在申請居民居住證時的「合法穩定住所」,並不等同於個人所得稅法上所說的「有住所」,台灣人在大陸有合法穩定住所,但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後返回台灣的,原則上視為「無住所」的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二是此次大陸個人所得稅改革,延續並優化了原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優惠政策,對無住所個人來大陸境內短於6年者,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實施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起徵點,調整了稅率表,增加了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了台灣人在大陸就業和生活的稅負。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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