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引發「國際風波」,誰贊成誰反對看出國際利益的角力

By 微信公眾號搬運工 / 2020-07-01 13:11:19 /
中美關係
香港
摘要:

香港是東西方交流或者對峙的最前線。全球各國對港版國安法的反應,不是中國做的對或錯,而是根基於國際關係和國家利益。和中國有衝突的國家,就反對,其他國家有支持的,也有沉默的不選邊的——既不願意得罪中國,也不願意得罪英國或者美國。

◎文章來源:觀察者網

xxx圖/環球網

中國中央政府提出「港區國安法」,震動了香港和歐美。

香港所謂的泛民派、西方特別是盎格魯·薩克遜文明圈——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比較一致地強烈反對。這四國外長還簽發聯合聲明表達立場,美國總統特朗普甚至表示將取消香港的特殊貿易地位。

比較耐人尋味的是,歐洲其他國家尤其是法國、德國這兩個西方大國表現的則和這四國不同:除長期保持沉默外,即使表態,也是相當溫和,更沒有什麼制裁之語。歐盟開會討論時,唯一提議制裁的「居然」是瑞典。

從國際關係的角度來看,這些國家的表現不難理解。

香港是英國的前「殖民地」,中英歷經多年的談判後達成一致,香港回歸。雖然從法律上講,香港事務自此屬於中國內政,但英國自認仍對香港擁有責任或者「道義」上的責任。這也是為什麼英國政府每半年會就香港的情況發表報告書,講述英方對《中英聯合聲明》執行狀況的觀點。所以,「港區國安法」,英國會自認是第一相關責任人。

美國則是自2010年中國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之後開始調整對華政策,從接觸轉向遏制,雙方合作為主的關係被競爭所取代。到今天,雙方在貿易戰、科技戰、人才戰等領域的較量越來越激烈。因此,美國自然不會放過任何可以針對中國的機會。

澳大利亞和加拿大除了同是英聯邦成員、和英國的關係特殊外,更重要的是它們都由於某些事件和中國關係緊張。加拿大是因為孟晚舟事件,澳大利亞則主要是認為中國正滲透進它和大洋州其他國家等。

至於瑞典,最為典型。按說瑞典這樣的北歐小國,是沒有資格介入大國之間的博弈的;但它卻成為歐盟唯一一個提議對中國進行制裁的國家。原因則在於瑞籍華人桂民海被捕事件惡化了雙邊關係。

簡單來講,全球各國的反應,不是中國做的對或者錯,而是根基於國際關係和國家利益。和中國有衝突的國家,就反對,其他國家有支持的,也有沉默的不選邊的——既不願意得罪中國,也不願意得罪英國或者美國。

這可以和美國黑人佛洛德遇害事件相對比:聯合國、非洲、歐洲、亞洲都紛紛表示譴責,多國民眾更是走向街頭,甚至在美國大使館前抗議。不管美國的盟友還是和它有衝突的國家,一致譴責。其是非對錯一目了然。

所以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反對「港版國安法」的國家,不是因為中國做錯了,而是因為反對符合它們自己當下的國家利益。

這種現象在國際社會極為常見。1988年,中國和越南在南海發生海戰,當時的蘇聯譴責,美國沉默。2014年中國981號鑽井平臺進入南海,這一次是俄羅斯沉默,美國反對了。同樣的事情,美國表態完全相反,根源在於1988年時美國需要中國來反對蘇聯,2014年雙方已是競爭對手。

其次,非常有意思的是,英美澳加四國反對的理由,都是指責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而不是違反《基本法》。

但是《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項明確規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也就是說,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都體現在《基本法》規定中,《基本法》序言中也指出: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中國沒有違反也沒有單方面修改《基本法》,何來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這些國家絕口不提有「香港小憲法」意義的《基本法》不是很奇怪嗎?

還有為英國辯護的人這樣聲稱:

「《中英聯合聲明》是國際法,是國際條約,《基本法》是國內法,國際法有優先順序別。」

且不說《中英聯合聲明》是不是國際條約(《英美澳加四國聯合聲明》難道也是國際條約?),美國就明確規定其國內法高於國際法。就是英國,也規定國際條約即使已經批准,仍必須由國內的立法機關將條約內容制定為國內法律, 才能實施。

換言之,一項國際公約的規定不能單獨成為國內法院中某一訴訟的基礎,而法院也不能授權對某一條約進行具體的執行。如果要使條約的義務具有國內法的效力,那麼這些義務性規定就必須先被吸納入國內立法之中。

比如英國很早就簽署了聯合國和歐洲理事會就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而制定的各項公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是英國並沒有把這些國際公約融合到英國的法律之中,所以這些公約也無法在英國實施。連英、美本身都不承認國際法優先,為何硬要把這個原則用到中國身上呢?

第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央政府不僅在主權層面上,在《基本法》層面上也都有權力制訂國家安全法。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所以人大制訂「港區國安法」完全是遵照《基本法》的合法、主權行為。從法理上講,任何國家都無權加以干涉,更無理由反對。

那麼或許我們要問,既然《基本法》有規定,何以回歸23年之後全國人大才啟用?原因有三。

一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出於對「一國兩制」遵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的尊重,只要是香港特區政府能夠履行的職責,中央政府就盡可能由特區政府來執行。雖然國安法非常重要,但中央政府仍然以最大的耐心等待了二十三年,直至認為香港特區政府確實無力完成。

二是當家不鬧事。

香港主權回歸之後,確保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就是中央政府的最高政治意願。如果香港出問題,中央政府責無旁貸。這不僅僅事涉國家經濟利益,也事涉政治利益和外交形象。更何況「一國兩制」的成功與否還事涉兩岸的統一。

而且冷戰後,東西方關係有了質的變化:從盟友轉向正常的合作關係再到競爭為主的關係,中國也儘量不給西方製造藉口。這一次雖然中國中央政府是依據《基本法》做出的主權決定,但美英等四國依然要反對就是例證。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中央政府不會出手。

三是人大制訂「港區國安法」,確是到了中國中央政府不得不出手的地步了。

客觀而言,以「一國兩制」解決香港的歷史遺留問題,確實體現了中英兩國的政治智慧,實現了多贏。在當時的背景下,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符合各方的利益。所以收管回歸以來香港多次發生抗議事件,但只要香港特區政府做出妥協,反對者也接受,問題就能順利解決。比如2003年的23條立法、2012年的「國教風波」都是如此。

但從2014年所謂的「雨傘運動」開始,抗議者的訴求不但激烈而且毫不妥協。2019年的修例風波更是如此:即使特區政府收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反對者仍然不依不饒,新的訴求一再加碼,而且行動日益暴力化,甚至帶有恐怖主義色彩。

這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香港是東西方交流或者對峙的最前線。當東西方關係穩定或者雙方共同利益大於分歧時,香港出現的問題能夠妥協;但當東西方競爭大於合作之時,這種矛盾自然也體現於香港。

過去香港主要扮演東西方交流的角色,但現在更多的是成了對峙的場所。這就是為什麼西方這一年一再把香港稱之為西柏林:即香港是對抗、顛覆中國的基地。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耐心等了二十三年的中國中央政府才不得不啟用《基本法》第十八條,制訂「港區國安法」。

最後要說的是,「港區國安法」會產生什麼後果。

首要的,我們看到,香港經濟界都紛紛表態支持,民眾支持的也很多。原因很簡單,一個地方如果不能保持政治和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就成了空談。

其次,澳門早在回歸十周年之際就已經實現了國安立法。澳門回歸時,人均GDP只有1.5萬美元,明顯低於香港的2.5萬美元。到現在澳門人均GDP突破9萬美元,名列世界第二,遠遠把香港甩在身後,幾乎是香港的兩倍!

更重要的是,澳門國安法立法之後的11年間,沒有一次使用過。國安法不但不影響澳門的經濟高速發展和在全球的特殊地位,也和中央政府建立了良好的信任互動關係。

如果以澳門為例,香港確實有很多教訓。所謂的泛民和西方顯然有三個錯估:錯估了中央政府的善意,錯估了香港的特殊性,錯估了西方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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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港區國安法引發「國際風波」,恰恰說明中國做對了
◎文章來源:觀察者網
◎原文作者:宋魯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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