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陳明忠致中國國民黨四中全會的一封信

摘要:

陳明忠這篇寫於1979年12月2日的文章,雖是信件的形式,但研判也可能是當週的「作業」;而與其說文章是回應國民黨四中全會「廣納建言」宣告的建言信或陳請信,內容更像是對當局試圖營造「民主」形象、以及對綠島獄方要求政治犯「自省自勉」的嘲諷。

前言
◎作者|陳志平(資深媒體人、陳明忠次女)


〈硬漢的訣別〉一文中曾提過,爸爸慣常以輕鬆的語氣,講述任何慘烈的經歷,包括當年他曾受過的刑求。因此,當第一次讀到爸爸這篇詳盡描述他被捕後遭到刑求、被逼供乃至出庭審理時四周坐滿「假聽眾」的文章,除因其中眾多未曾聽聞的細節覺得難過,也對爸爸嚴肅描述的語氣,感到陌生。

爸爸在第二次被捕9個月後,移送綠島執行他15年的刑期,綠島監獄每週定一題目,要求政治犯寫篇「自省自勉」文。

因為到大學前爸爸受的都是日本教育,再次被捕後,他請媽媽寄了國語字典,幫他買有注音的書籍例如國語日報社的《書與人》,在獄中自修國語能力。爸爸曾在給媽媽的信中說,獄方要求每週寫「自省自勉」,他從不理會獄方的定題,只管自己寫自己的,就當是在「練作文」。

爸爸留下來的7本所思所想獄中筆記,大部分內容就是他每週作文的副本。這篇寫於1979年12月2日的文章,雖是信件的形式,但研判也可能是當週的「作業」;而與其說文章是回應國民黨四中全會「廣納建言」宣告的建言信或陳請信,內容更像是對當局試圖營造「民主」形象、以及對綠島獄方要求政治犯「自省自勉」的嘲諷,可以想見,這封信最後應該出不了綠島監獄的大門。

xxx陳明忠的獄中剪報本、讀書摘記和獄中筆記。圖源:作者提供

寫下這篇文章時,距離1976年11月27日宣判日剛滿三年。然而我認識的爸爸向來不沉溺於悲情、仇恨,也從不原地停留;被捕後的經歷雖是人生中非常慘烈的註記,但從留下的筆記和家書中可見,在牢裡極其有限的環境下,爸爸仍不斷地反省、思考,持續尋求人生問題的解答。

就像爸爸曾在離家一年多、1977年10月的家書裡,請媽媽讓我們理解:「知識是促進人們進步的工具,我們應該一步步認識四週的環境,認識事物發展的法則,同時認識自己在歷史中所佔的地位,肯定自己的責任和方向」。

最後,附上爸爸媽媽晚年的照片,照片中開朗的笑容,反映了兩人對一生經歷的豁達。謹以此文,作為紀錄爸爸1976年7月4日被捕,到1976年11月27日宣判期間系列文章的結語,以及下階段的開端。

xxx陳明忠與馮守娥。圖源:作者提供

致中國國民黨四中全會的一封信
陳明忠
(寫於1979年12月2日)


中國國民黨四中全會與會諸先生:

民國65年,當時的行政院長蔣經國先生曾在立法院解釋說:所謂政治犯是指其行為未觸犯刑法,僅因政治意識不同而遭到非法拘禁的人;所以已觸犯刑法的人,已非政治犯而是叛亂犯等等。敝人就是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所謂「叛亂犯」之一,但由於自從被捕到判決的整個過程,可以以「刑求逼供」、「秘密審理」的八個字來總結,所謂「觸犯刑法」根本就是「莫須有」的罪名,卻一直沒有機會也無處申冤,因此每聽「人權」兩字就有無限感慨而不禁淚下。日前在報上看到:貴會即將於12月10日召開,並設置信箱,廣徵各方意見,即使簡單幾句話都會受到誠摯歡迎充分考慮等等,使敝人彷彿在黑暗中看到一絲希望的光芒,深信有這一個下情上達的極好機會,就有「還我清白,重見天日」的一天。因此藉此封信,讓各位先生瞭解敝人所受的冤情。

1、敝人於65年7月4日早晨6時,被警備總部保安處約談後,即受到「保安處有歷史以來最厲害的嚴刑拷打」(審問官自己說出來的話)。「嚴刑」的種類,除了普通的「拳打」、「腳踢」、「棍打」、「跪筷子」、「以筷子夾手指、腳趾」等之外,尚有「以火燒指甲」、「跪、坐、站在冰塊上(共9小時)」、「以冰塊冰生殖器」、「上電」、「灌辣椒水」、「灌汽油」等等共20多種;拷打時間共20多天,分為四次(最短5天5夜,最長6天5夜),日夜連續施行,致使事隔三年多的現在,敝人雙手仍然麻木,心跳也經常在每分鐘100左右。在這種慘無人道的嚴刑以及恐怖威脅之下,敝人不得不照審問官的意思而招供,在「口供」上簽名,且依照「口供」的內容寫了長達40多頁的所謂「在自由意志下的自白書」。

2、同年11月2日,敝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名被起訴後,軍法處看守所立刻將敝人對外書信(包括手抄起訴書一份)扣押不發,企圖封鎖消息。11月5日,當敝人家屬來所「送菜」因而得知敝人已被起訴的消息後,立即延聘陳恂如律師(就是辯護吳泰安案被告余瑞言的律師)(注:余瑞言為余登發長子)至軍法處辦理「辯護律師」所需手續,卻以「需附證件不齊」的理由而被拒絕。查該陳律師退休前曾任軍法處軍法官又兼任軍法學校教官,在承辦敝人案件之前不知已擔當過多少次叛亂案律師,豈有不知登記辯護律師所需證件之理;由此可見,軍法處拒絕其擔任敝人律師之意甚為明顯。同日警總保安處得悉敝家屬已準備延聘律師的消息後,將敝人內人帶到該處軟禁(完全沒有問供),並乘機以「盜竊」的不光明手段盜取敝家屬所準備的延聘律師用書類,直至敝人於11月9日開過「審理庭」後才釋放內人,並交還該等書類,且要求內人在「所有書類均無遺失」的文書上簽名。依據法律,所有被告均享有延聘律師的權利,而敝人則在上述情形下無端被剝奪應有的權利,可見這是一件最典型的「秘密審理」。

3、當「國際特赦協會」在「紐約時報」頭一版登半頁大的廣告,而美國前副總統韓福瑞先生也直接寫信給蔣院長(當時)呼籲對敝人案件公平處理後,軍法處則在11月9日開「審理庭」時,安排穿便衣的該處人員坐滿旁聽席,並且讓敝人等數位被告在警總軍法庭王雲濤軍法官的導演下,演一場煞有其事的戲,拍攝照片而後在11月28日中央日報「海外版」上將該等照片和敝人判決消息,一併刊載以期欺騙海外關心敝人案件的人士,同時在國內報上刊載:「被告某等分別選任李烈律師等三位辯護人到庭為之辯護……」 (中央日報),或「我司法機構公開審理判處陳明忠有期徒刑15年,全案處理經過極為客觀公正……」(青年戰士報:警總汪敬煦總司令談話)等等不實消息,以期混淆視聽。

xxx海外留學生於1976年11月27日在紐約時報頭版刊登的救援廣告。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總而言之,敝人是以「刑求逼供」所得來的自白書為「唯一證據」而在「秘密審理」之情形下被判罪的沒有犯罪事實的「叛亂犯」。在20世紀70年代的今天,世界上那裡還有這種荒唐絕頂、無視人權的慘事?然而如上所述,句句都是有人證物證的實話。

值此執政黨召開四中全會,大開言路,廣徵民意,以期擴大全民團結之際,敝人冒昧向貴會建議:欲加速政治建設必先加強法治,保證人權;而強化法治,保證人權,不獨施效於未來,也應顧及過去由於法治未固時期所造成的缺憾,徹底加以彌補以消除民怨。因此敝人在這裡,懇請與會諸先生,對於敝人能夠給予適切的關切,並提呈有關當局以便平反。

順頌
大會成功!

民國68年12月2日
綠島感訓監獄受刑人
陳明忠

xxx陳明忠致中國國民黨四中全會的一封信(手寫副本)。圖源:陳志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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