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四):最後的殺招

By 陳志平 / 2022-11-30 14:39:34 /
白色恐怖
陳明忠
政治犯
左翼
摘要:

陳明忠在1976年第二度被捕時,歷經酷刑被以二條一項處唯一死刑,在海內外各界聲援搶救下,當時台灣當局備受國際壓力,最後不惜違背《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的規定,改判陳明忠十五年。然而不判死不代表要讓你活,台灣當局甚至派員誘騙陳明忠「越獄」,一個環節稍有不慎便是天人永隔。

【犇報編按】


陳明忠先生是台灣知名白色恐怖政治犯、反帝愛國社會主義者,於2019年11月21日清晨逝世,享年90歲。陳明忠在1976年第二度被捕時,歷經酷刑被判處死刑,在海內外各界聲援搶救下,台灣當局最後不惜違背《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的規定,改判陳明忠十五年。然而不判死不代表要讓你活。台灣當局表面上對美方建議「從善如流」,卻顯然另有盤算,遲遲不正式宣布對陳明忠判刑15年。陳明忠在當時通信被攔截下,以為自己唯一死刑,又得知妻子馮守娥曾被警總帶走軟禁,在這詭譎難熬之際,警總對陳明忠下了「誘餌」,派員誘騙陳明忠「越獄」,這過程中只要陳明忠稍有不慎便是天人永隔。本文作者陳志平還原這驚險的過程,並感嘆:「感謝爸爸全程智商在線,最後終能活著出獄,與我們一家團圓。」本文原刊於作者臉書,《兩岸犇報》經作者授權轉載全文。「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系列共四篇,本文為最後一篇:「最後的殺招」。


◎前篇|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三):消失
◎作者|陳志平(資深媒體人、陳明忠次女)

4-4 最後的殺招


1976年10月27日,爸爸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起訴,起訴書上記載理由是:「被告一貫之叛亂犯意,已達於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的程度,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嫌」(見圖1)。

xxx圖1 陳明忠被以懲治判亂條例二條一項起訴。圖源:作者提供

同年11月27日,爸爸一樣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論罪,但判決卻是有期徒刑15年,理由則是:「核陳明忠所為,係基於一貫叛亂犯意,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達於著手實施之程度,應依意圖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罪,惟念被告等到案後,始終坦白供認,對受匪利用深表悔悟,衡情不無可憫,分別予以減輕其刑」(見圖2)。

xxx圖2 陳明忠判決罪行仍是二條一項,但刑責改15年徒刑。圖源:作者提供

這個判決,等於警總自己違背了《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的唯一死刑規定(見圖6),有人因此稱爸爸是「台灣最後一個政治死刑犯」。

相隔一個月,讓警總不惜違(惡)法自己打臉,自是當年日、美、英等各方救援的力量(請見前文〈那些人、那些事〉),但救援者間政治立場不同、甚至迥異,相關救援行動何者發揮了關鍵力量,看似相互矛盾的訊息也留下了疑點,導致多年來各方有不同看法。

談到當年救援爸爸的各方力量,就不得不回溯爸爸被捕並判重刑的理由。

爸爸被捲入叛亂案,直接的導因是無黨籍立委黃順興的女兒黃妮娜取道日本赴大陸,為黃順興帶信給周恩來,爸爸雖曾建議黃順興去大陸看看,但對黃妮娜的大陸行並不知情,黃妮娜在大陸見了當時的總政治部聯絡部長楊斯德,楊斯德問她誰影響了她,黃妮娜說:「陳明忠」。

黃妮娜回台後告訴爸爸這段經過,爸爸一聽就覺得恐怕要出事。果然不久黃妮娜被捕,三天後,爸爸也被警總帶走。

當時蔣介石已於一年前去世,蔣經國擔任行政院長。爸爸後來聽說,國共內戰快結束時,蔣經國最信任的部下賈亦斌被策反,策反者就是楊斯德,因此黃妮娜的口供送到蔣經國處,蔣一看到楊斯德名字就認為極為嚴重,也讓爸爸還沒被抓,就被定調死刑。

這就能解釋,為何爸爸被「約談」到警總保安處第一天,警總副司令阮成章就說:「上面有命令,不管用什麼手段,一定要口供」、「就算人進了棺材,口供也要留下來」。

當時五○年代坐過牢的「老同學」,出獄後很少再參加活動,因為再次被抓就很嚴重。在警察機關對「老同學」持續嚴密監視下,爸爸與黨外人士往來,相關單位竟毫不知情,被認為必有問題。

另一方面,當年當過兵的人都聽過所謂「三合一敵人」,即「共匪」、「台獨」與「島內野心份子」是分進合擊的三合一敵人。1976年時,中華民國已失去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權利,黨外在台灣選舉中興起,黨外中的左派,國民黨視為寇讎「共匪」同路人,美國也痛恨共產黨;黨外的台獨,違背兩蔣政府反攻大陸政策,但背後有美國支持。

國民黨政府表面上要推動台灣民主改革,因此不能對黨外人士下手,但只要證明與共產黨有關係,不論是左派、台獨或黨外人士就都可以處理。

這樣的政策,體現在爸爸被刑求期間,問案人員想方設法要引導問出的口供。除了黃妮娜被刑求招認的內容,問案人另一個重點是香港雜誌《七十年代》當年刊出署名戴乃民的文章〈台灣政壇老兵郭雨新〉,內容是關於郭雨新競選立委因出現八萬廢票落選一事(見圖3)。

xxx圖3 陳映真以筆名戴乃民撰寫的這篇《七十年代》文章,是警總文案重點之一。圖源:作者提供

警總懷疑戴乃民是陳映真的筆名,但爸爸堅持不認識陳映真;警總想找爸爸和當時黨外人士往來的證據,但爸爸知道警總會跟蹤黨外人士,與黃順興、康寧祥會面,都會提早一小時到,因此警總也查不到爸爸和他們往來的痕跡,最後只能鎖定被查到的「禁書」和錄音帶,這也成為最後判決書上僅有的「叛亂證據」。

其中所謂的禁書包括另一期《七十年代》,內容刊登了美國幾位有名華裔學者去大陸訪問的感想,警總查到有人看了該期雜誌影印本,追問來源都是爸爸,其實影本是另外兩位「老同學」所印,但爸爸推說雜誌是託美國留學生路經香港時代買,這本雜誌後來被列作「匪書」證據。

披露郭雨新事件的那本《七十年代》,內有另一篇文章寫的是同場立委選舉在高雄競選的顏明聖,在競選後被抓判刑12年相關情事。當時家裡也被搜出顔明聖在高雄競選時的錄音帶,進而牽扯出「三省堂」禁書案,再波及了5、60名看過禁書的人,包括當時的內政部長林金生(林懷民的父親),林金生的弟弟,以及其他官員與醫師,警總查這數十人花了太多時間,也使案件無法速審速判。

警總嚴刑拷打,也問不出爸爸和共產黨與黨外人士勾結的證據,無法藉爸爸口供抓黨外人士,禁書案牽涉太多名人,最後看禁書沒傳播的人只被要求寫悔過書,黃順興還沒去大陸又是知名人士,黃妮娜案不能公開只判感訓三年;對這樣的結果警總肯定很不甘心,最終只剩爸爸非死不可。

但爸爸被捕一事7月就傳到海外,10月15日《星島日報》刊出第一篇相關報導(見圖4);11月12日媽媽被警總軟禁7天釋放,離開前警總逼迫媽媽簽切結書,恐嚇媽媽不得對外透露案情,媽媽體認到情況已至緊急。

xxx圖4 1976年10月15日《 星島日報》刊出第一篇相關報導。圖源:作者提供

11月20日左右,訊息透過日本等管道傳到美東、北美,在二姨、姨丈的聯繫下,獨派海外留學生成功請到當時代表民主黨競選副總統的韓福瑞出面關切,二姨也於23日召開國際記記者會。

北美方面的救援則以海外保釣人士與留學生為主,發動「黃金七天」救援,快速串連包括美洲、歐洲及亞洲上百位知名人士連署,也在芝加哥、紐約等地發動遊行(見圖5)。陳鼓應在接受東南衛視節目訪問時也回憶,當時情況緊急,陳映真特別對海外保釣人士強調「一定要遊行」。

xxx圖5 北美保釣人士聲援遊行相關報導。圖源:作者提供

最後的結果是爸爸的死刑真的被翻轉了,但什麼是關鍵轉折、何時有了關鍵轉折?各方訊息似乎有若干矛盾分歧。

原因是在韓福瑞出面以及二姨姨丈召開記者會之後,時任中華民國紐約新聞處主任陸以正回覆韓福瑞辦公室與國際特赦組織美國分會,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將判陳明忠有期徒刑15年,而非外傳的死刑。因此,美東救援人士認為,在11月27日紐時刊登救援廣告前幾天,爸爸的死刑已確定被改判,救援已經成功。

但在北美的救援團體方面,救援人士成立臨時組織「反對秘密處決政治犯委員會」、四處串連後,先聽聞台灣方面否認已判爸爸死刑,接著在保釣人士準備示威前,再傳出訊息稱爸爸一案已經改判15年徒刑。對此說法,保釣人士解讀是台灣當局確已感受到壓力,大家因此更積極聲援,終於在11月27日紐時刊出救援廣告前近12小時,等到台灣政府正式宣布判刑爸爸15年。

翻查警總的判決書,明確記載的判決日期的確是11月27日(見圖6),這裡於是出現了疑點:當年陸以正以官方身份告知美國民主黨副總統參選人韓福瑞的訊息不至於造假,但如果早在11月27日前好幾天,台灣當局已確定不對爸爸判死,何不當下即正式宣判?如此既可駁斥11月23日《星島日報》頭版指陳明忠已被判死刑的報導,也可打消保釣人士後續遊行與刊登紐時的行動。

xxx圖6 判決書上的判決日期確定在1976年11月27日。圖源:作者提供

然而,台灣當局堅持撐到紐時廣告登出前的最後一刻才宣判,這是在等什麼?

重讀爸爸回憶錄,書中提到幾段當年看似零散的訊息:

「未判決前,軍法處的一個組長對我說,他可以幫我越獄,但條件是帶他走。」

「判決當晚,蔣經國在電視上發表講話,說:『陳明忠意圖從東南亞偷運武器發動暴動…』政治犯的判決一般都登在報紙上,蔣經國親自在電視上發表是特例」;「從來沒有行政院長在電視上為叛亂犯發表講話的例子,為何如此,包括我在內,都覺得很奇怪。」

「我已經判決了,警總仍不甘心。押房裡新來一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自稱是台南人,經營電器行,他的閩南話甚至比我還流利,起初我沒有絲毫懷疑。但過幾天閒談時,我發現他對電器完全外行,責問他,他最後承認自己是湖南人,是警總松山區的負責人,奉命來查探我是否還有隱情未供出來。」

綜合以上訊息,或可拼湊出當年的真相:

1、當時在中華民國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後,蔣經國欲藉推動所謂民主化,在國際形象上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徹底區隔,此時台灣爆發秘密逮捕、秘密審查政治犯事件,並引起美、日海外人士及國際特赦組織等人權團體關切,進而以行動抗議,對積極在國際重塑形象的中華民國政府而言,不啻是大傷,因此合理推論,是各方的聲援行動,共同迫使台灣政府不得不作出改判決定。

2、就政治運作角度,若台灣當局終究不得不讓死刑改判,把改判決定歸於「接受未來美國副總統韓福瑞的建議」,是合理且必然的外交操作。

3、但是,不判死不代表要讓你活。在表面上對美方建議「從善如流」之外,當局顯然另有盤算,遲遲不正式宣布對爸爸判刑15年,因為警總已對爸爸下了「誘餌」。

回到11月21日當時。在媽媽自11月起所有信件都被攔截下,爸爸突然在11月21日收到同住台北的二弟,於十日前、11月11日寄出的信,告知有關媽媽在11月6日被警總帶走一事(然後繼續攔截媽媽軟禁前和軟禁回家後的其它信件),雖知道媽媽已獲釋返家,但此事確實讓爸爸為媽媽安危感到憂心(請見前文〈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4-3消失〉)。

與此同時,當局壓下爸爸改判15年的訊息並遲遲不宣判,然後出現一名軍法處組長,好心提議幫爸爸「越獄」。

如果爸爸在自認必死又捨不得家人下接受了提議,一旦「越獄」失敗被抓回,就沒有最後判決書所謂「深表悔悟」情事,也沒有「減刑依據」,政府當然就不需改判,二條一唯一死刑自然就可一路走到底;若爸爸在「越獄」、「逃亡」過程中被發現而不幸遭擊斃,這就不是台灣當局要不要判死的問題了。

4、然而,一直等到紐時廣告刊出前一天,爸爸都沒有接受「越獄」的提議。魚始終不上鉤,改判的決定只能趕在紐時出刊前正式宣判,軍法處打字小姐連夜謄打修改後的判決書,據說因此打字打到手發炎,第二天上醫務室打消炎針。

5、台灣時間比美東時間早12小時,台灣當局於11月27日上午宣判陳明忠15年有期徒刑時,美東時間仍是11月26日晚上;在紐時於台灣時間11月27日下午刊出救援廣告後,蔣經國因此於27日晚上在電視公開回應,宣布未對陳明忠判死,並堅稱「陳明忠意圖偷運武器發動暴動」,以強調爸爸確實犯了叛亂條例二條一項「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施」罪行。

6、這樣的認定應該也是為警總後續偵查做伏筆。顯然警總推論,爸爸逃過死劫後可能卸下心防,「臥底」的警總松山區負責人若能在假扮受刑人獄友後取得「新事證」,爸爸還是可能被重新判死。

如今想來還是要說,感謝爸爸全程智商在線,最後終能活著出獄,與我們一家團圓。

(全文完)

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一):解謎
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二):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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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行路之生死相依(四):最後的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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